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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10-08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如何适用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何适用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比较刑罚的轻重,一般是指将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对某一危害行为所规定的法定刑按一定次序进行比较,即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当法定最高刑相同时,再比较法定最低刑,当法定最低刑也相同时,再比较附加刑,然后择轻而从。如果新旧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应选择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现行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为时法所确定的罪名已被修改的,一般认定新罪名,如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罪等,但并不影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对某种犯罪规定了多个法定刑幅度的,应就危害行为应当适用的具体的法定刑轻重进行比较。

2、比较刑罚的轻重,除比较危害行为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定刑之外,还应就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规定的影响该一危害行为定罪量刑的其他因素,如自首、立功、累犯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进行全面比较,以实际处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新旧法律的取舍原则。当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之间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选择适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法律。

3.对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中有些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解了的犯罪,如诈***罪被分解为(普通)诈***罪和系列的特别诈***罪,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了跨新旧法的不同种的诈***行为,应以新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犯罪分别累计犯罪教额或分类评价各种犯罪行为(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后依新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不能以新旧刑法为界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适用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情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刑法的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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