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
代理方:被害人张某
代理阶段:一审
承办律师:北京律师田丽丽
咨询热线:15201658028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防化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张×发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李×用笔将被害人张×扎伤,致其左下唇贯通伤、左颈部皮肤划伤等伤,经依法鉴定为轻伤。
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被害人张×的起诉内容,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认为可以依据相关票据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部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二、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