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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常外毒地事件”应从五点追责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08-24

据央视4月17日报道,自2015年年底,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不断出现不良反应和疾病,先后有近500名学生被检测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怀疑罪魁祸首是学校旁边的化工厂旧址。根据环境检测结果显示:该地块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氯苯浓度分别超标达94799倍和78899倍,四氯化碳浓度超标达到22699倍。

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发生后,环保部、江苏省政府联合成立环保调查组,国家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成立医疗卫生专家组,在常州迅速展开全面调查。教育部也派出督导组赴常州开展专项督导。

4月25日,常州委市政府对外发布,要彻查常外事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得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目前,就发现的问题,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学校深受“毒地”之害,谁该对这些被毒害的孩子负责?《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常外毒地”事件采访了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律师孙建章。

孙建章律师认为,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家颁布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无一例外地赋予了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监管职责,而且,对当地政府行政责任人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因此,针对常州学校的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

学校选址不符合国家规定

原建设部、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于2002年4月17日颁布的、同年7月1日施行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九条规定: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由于新校址选在原化工厂的旁边,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新校建设过程涉嫌未评先建违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上述规定,常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址建设前,应当先做环评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才能开工建设。但是,学校新校址的奠基施工时间是2011年8月21日,而作为建校依据的环评报告批复时间却是2012年3月31日。

环境影响评价涉嫌存在重大失职

国办发〔20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企业应制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责任方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也就是说,当初化工企业搬迁后,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搬迁后的土地展开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存在污染源,以及污染范围和程度。

同时,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故承担常州学校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和当地政府均存在重大失职行为。

赔偿责任要明确

针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伤害的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此次事件中,由于环评单位涉嫌存在重大过错,故不仅面临着被吊销资格证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常州污染事件影响重大,涉及的学生众多,故国务院或省一级相关部门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介入,调查环评人员、原化工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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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合调查组组内专家介绍,目前针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的大气监测工作正在按计划正常进行,从初步数据来看,常外校区6个点位与青枫公园、常州工学院2个对照点位没有明显差异,最终评估结论尚待全部监测工作完成后才能得出。据介绍,调查组通过查询原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以及常外学校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针对常外校区、原常隆等3家化工企业两块场地分别制定了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了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并选取周边作为检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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